根据《关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52号)规定,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继续参保缴费,其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今后不予补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待遇领取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在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被撤消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消之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
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