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5号)规定,待遇领取人员出现应当注销登记有关情况的,社保机构应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县社保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保机构将按照我省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