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便民利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优化登记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首次登记、更正登记承诺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首次登记承诺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注销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承诺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抵押权注销登记、预告注销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承诺即办即结;
四、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其他登记事项承诺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以下情形不列入承诺办理时限:依法需要补正材料的;依法需要公告、实地查看、调查的;存在涉及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限购等情形的;存在未及时缴清相关税费的。
六、我中心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加急费用,并开通举报电话0736-5330629,
举报经查实的,我中心将按规定严肃处理。